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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2021-12-15

税总办征科函〔2021201 

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,结合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111)要求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。

一、3月、7月、8月、11月、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

二、11日至3日放假3天,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9日。

三、21日至6日放假6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3日。

四、43日至5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20日。

五、51日至4日放假4天,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9日。

六、63日至5日放假3天,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20日。

七、910日至12日放假3天,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20日。

八、101日至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5日。

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(征管科技司)备案。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
202112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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